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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兵役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人員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選訓及服役,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2. 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於服現役時區分如下: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服現役者,為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志願服一定期間之現役者,為志願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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