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2條共有兩項規定: 1. 兵役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人員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選訓及服役,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根據兵役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選訓及服役的人員,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範例:根據兵役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選訓及服役。例如,年滿18歲的公民可能符合相關資格,可以申請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選訓。 2. 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於服現役時區分如下: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服現役者,為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志願服一定期間之現役者,為志願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根據本條的規定,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服現役的人員,稱為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而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志願服一定期間的現役則稱為志願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範例: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公民年滿18歲後,可能會被要求參加義務役的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現役服役。同樣地,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規定,有些人可能選擇志願參加一定期間的現役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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