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4 條
前條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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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4條,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考選方式可以包括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進行。具體的選拔方式視當時的需要而定,可能會採用上述提及的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面試或評估。這種方式能夠確保考選人員具備相關的知識與能力,以符合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培訓與服役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2015)。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Example: 以預備軍官選訓為例,根據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能會進行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者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舉例來說,某位應徵者可能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測驗,包括軍事知識測驗、體能測試以及個人面試,以評估其在軍事領域的能力和相關經歷。這樣的考試流程可以確保僅有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人才進入預備軍官培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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