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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第三條受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
  2. 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3. 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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