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進行。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的考選,可以由第三條所指派的機關,根據國防部核定的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進行。 根據資料顯示,考選會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組成。例如,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的相關文件,考選會負責訂定考選簡章,進行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考選工作。此外,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的考選工作也可以由第三條所指派的機關來進行,這些指派的機關必須根據國防部核定的考選計畫來訂定考選簡章。 2. 考選會可以合併辦理前項所提及的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考選工作。國防部可以將報名、資格審查和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給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來執行。 根據資料顯示,考選會可以根據實際需求來合併辦理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考選工作。此外,國防部也有權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來執行報名、資格審查和試務工作等業務。 3. 考選簡章應該在受理報名或申請的前三十天前公告。 根據資料顯示,考選簡章必須在受理報名或申請的前三十天前公告,以便考生能夠提前了解相關規定和程序。 以上資料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解釋,並參考相關法規和參考資料,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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