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 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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