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6 條
- 1.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 2.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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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考選者,只有在成績及格的情況下,才能獲得錄取資格。 2. 考選會會議決議後,將考選及格的成績公告並製作錄取名冊,然後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以及考生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根據國防部109年12月31日頒布的《國防部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計劃及實施辦法》,考選成績及格的參與者將獲得錄取資格。這些成績將由考選會議決議後公布,並以錄取名冊的形式提供給國防部、內政部,以及考生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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