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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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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2. 2.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考選者,只有在成績及格的情況下,才能獲得錄取資格。 2. 考選會會議決議後,將考選及格的成績公告並製作錄取名冊,然後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以及考生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根據國防部109年12月31日頒布的《國防部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計劃及實施辦法》,考選成績及格的參與者將獲得錄取資格。這些成績將由考選會議決議後公布,並以錄取名冊的形式提供給國防部、內政部,以及考生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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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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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