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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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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訓練活動規定如左: 一、小組訓練次數,每年至少舉行集會訓練活動一次為原則。 二、小組訓練方式: (一) 小組會議:以小組為單位分別舉行,如一個小組人數過少時,可數個小組合併舉行,主席由出席小組長互選之。 (二) 聯席會議:以鄉鎮市區為範圍,分區聯合多數小組舉行,由鄉鎮市(區) 長主持。 (三) 團體活動:由團管區司令部策劃,以鄉鎮市 (區) 為範圍由鄉鎮市(區) 長主持。 校級人員,及年齡較高行動不便之小組人員,得以書函方式連絡,其對象人數及書函內容由團管區定之。後備軍人小組集會之建議事項,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處理答復之,其不能解決者,應即彙送團管區處理。 (小組會議程序及會議紀錄報告表如附件五、六)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小組訓練活動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小組訓練次數: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集會訓練活動為原則。 2. 小組訓練方式: (一) 小組會議:以小組為單位分別舉行,若一個小組的人數過少,可以多個小組合併舉行,主席是由出席小組長互選出來的。 (二) 聯席會議:以鄉鎮市區為範圍,分區聯合多數小組舉行,由鄉鎮市區長主持。 (三) 團體活動:由團管區司令部策劃,以鄉鎮市區為範圍,由鄉鎮市區長主持。 校級人員以及年齡較大行動不便的小組人員,可以以書函方式連絡,對象人數和書函內容由團管區來定。對於後備軍人小組集會的建議事項,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處理答復,若無法解決的話,應立即彙送團管區來處理。 以上資訊來自於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該辦法為教育部依據國家教育法所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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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小組訓練活動規定如左: 一、小組訓練次數,每年至少舉行集會訓練活動一次為原則。 二、小組訓練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