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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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機關學校廠場服務或居住之後備軍人,其人數已起過一個小組之人數者按其人數多寡,編成一個或數個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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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