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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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需求之單位、官科、專長、階級及員額,應由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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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10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的需求單位、官科、專長、階級和員額,應由國防部直屬單位和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這表示留營入營的決定需要由相關單位向國防部提出申請並經核定,核定的過程會考慮到軍官和士官的需求、專業知識和職位等因素。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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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