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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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所定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或國家安全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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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11條,核定權責由國防部擁有,並且國防部有權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或國家安全局進行核定。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相關案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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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