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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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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得向戶籍地或就近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但志願入營派赴特區工作者之甄選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2. 2.前項審查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甄選條件者,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不符甄選條件者,逕予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8條,該條共有2項。第1項規定,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的人可以向戶籍地或就近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並由該後備指揮部負責進行審查。值得注意的是,派赴特區工作的志願入營者的甄選程序另由國防部規定。 第2項規定,符合第6條第1項和第2項所規定的甄選條件的人,根據他們志願選定的服役單位所屬,將其申報給國防部或各個指揮部核定。不符合甄選條件的人則直接被駁回。 例如,如果一個後備軍官志願入營,他可以向自己的戶籍地或就近的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戶籍地或後備指揮部將根據該人是否符合第6條的甄選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他的申請報送給國防部或相關指揮部核定。如果不符合甄選條件,則直接駁回他的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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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 8 條規定:「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得向戶籍地或就近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