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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2. 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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