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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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 2.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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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7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志願入營的人員每期的服役期間最長為三年,以年為單位計算。然而,如果是後備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再次進入營兵役並在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並經核准,則可以繼續服現役直到最大年限或年齡限制。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舉一個與該條規定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名後備役軍官在進入營兵役後的第二年申請志願繼續服現役,並經過核准後,他可以繼續服現役直到最大年限或年齡限制為止。如果他的最大年限為五年,則他可以再服役三年。這是基於該規則中的第一項的規定,即每期的最長服役期間為三年。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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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