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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6 條

  1. 1.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四、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六、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二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品德類記過之懲罰。但累計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者,不在此限。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未滿一年。
  3. 3.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三年考績考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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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6條的规定如下: 1. 志願入營甄選條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年齡:上尉40歲以下,中尉、少尉35歲以下,士官40歲以下。 - 體格:符合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中的體格編號一或二。 - 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的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 學歷:必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 智力測驗:必須達到一百分以上。 - 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到品德类记过以上的處分。 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 3.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當需求員額超過時,将优先考虑最近三年的考績考核等第较优者。如果考績考核等第相同,则以发布的獎勵较优者为先。 以上資訊參考自國防部「陸海空軍官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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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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