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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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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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5條,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在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的權責長官核定。具體而言,軍官及士官長的核定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負責,而上士以下士官的核定則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負責。根據我們所瞭解的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關於這一條規則的具體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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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