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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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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