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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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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 4 條的規定,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的服役期間,除了根據其他法令規定不足一整年的情況外,一般以一年為一期,每期最長為三年。這表示志願留營的軍官、士官可以選擇以一年為期的形式繼續服役,每期最多連續服役三年。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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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 4 條規定:「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