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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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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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 4 條的規定,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的服役期間,除了根據其他法令規定不足一整年的情況外,一般以一年為一期,每期最長為三年。這表示志願留營的軍官、士官可以選擇以一年為期的形式繼續服役,每期最多連續服役三年。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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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