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3 條
- 1.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三、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四、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五、懲罰:最近一年至三年未受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二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品德類記過之懲罰。但累計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者,不在此限。
- 2.同官階軍官、士官申請志願留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最近三年之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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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3條,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所需符合的條件如下: 1. 體格:必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中的第一或第二類體格編號。 2. 考績考核:最近一年至三年的考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且考績的品德分項評鑑也要達到甲等以上。但是初任官的第一年度考績可以為乙上。 3. 學歷:必須符合原本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和職務的需求。 4. 智力測驗:必須達到一百分以上。不過,在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修正的條文施行前,已經在營的軍官、士官的智力測驗分數達到九十分以上,不受此限制。 5. 懲罰:最近一年至三年內未受到品德類的記過以上的處分。 同階級的軍官、士官申請志願留營時,如果超出需求人數時,優先錄取最近三年考績考核等級較優的人。如果考績考核等級相同,則以獎勵較優者為先。 例如,如果一位軍官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包括體格符合要求、考績連續三年都是甲等以上、具備所需的學歷和智力測驗分數達到一百分以上,並且在過去三年內沒有受到懲罰,那麼他在申請志願留營時,會被優先考慮。如果考績等級相同的情況下,他還獲得了比其他人更多或更好的獎勵,那麼他將被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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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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