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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體位區分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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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為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
表,如附件。
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
體位區分標準
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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