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0條的規定,預備士官役的人員需滿足以下條件: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完成常備兵現役且成績優良,曾經完成補充兵現役且成績特優,具有軍中所需專長的專門技能人員,以及曾經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的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歷者。對於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可以依法徵集或召集入營,接受預備士官教育,並且必須進行預備士官現役服役。而在戰場上被任命為士官的現役優秀士兵,則可以直接進行預備士官現役服役。
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兵,於戰場任命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預備士官之主要來源及應受之教育,以補充基層士官之需求。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除依志願考選服役外,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以應實際需要;另第五款人員係依志願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者,因受國家之培育,故規定其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三、第三項明定現役優秀士兵得於戰場任命為士官,以因應作戰需要。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兵,於戰場任命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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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預備士官之主要來源及應受之教育,以補充基層士官之需求。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除依志願考選服役外,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以應實際需要;另第五款人員係依志願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者,因受國家之培育,故規定其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三、第三項明定現役優秀士兵得於戰場任命為士官,以因應作戰需要。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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