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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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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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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
少年
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就任或再任職之日起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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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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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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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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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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