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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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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2. 2.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就任或再任職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1條規定了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的服役最少年限。根據這條法條,常備軍官的最少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的最少年限不得少於四年。這些年限會在國防部在招生時明確規定,並且在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役最少年限之內。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服役最少年限是從軍官就任或再任職的日期開始計算。具體適用情況需要根據招生簡章和國防部相關規定來確定。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常備軍官服現役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   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本條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服現役最少年限,以任官之日起算。但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再任職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役期,應作適當規定,役期過長,將影響青年投效軍旅之意願,役期過短,則不符常備役之精神,有失設置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意義。爰於第一項明定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服現役之最少年限,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按供需原理,於招生時明定之,以使役期保持彈性。   二、第二項所定「有特別規定者」,係指第十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員額過剩編餘、經考核不適服現役或久停未晉等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暨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其服現役最少年限之起算日期。

(1070620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就任或再任職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二、第一項考量各軍種作戰需求、訓練期程及投入之教育資源不同,其服役年限亦應有所區別,並為使國軍得依各時期之軍事需要,分別律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最少之服役年限,爰授權國防部得於各招生校院、班隊招生簡章訂定所需服現役最少年限。,,,,

  • 少年名詞
(0840713 制定)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役期,應作適當規定,役期過長,將影響青年投效軍旅之意願,役期過短,則不符常備役之精神,有失設置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意義。爰於第一項明定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服現役之最少年限,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按供需原理,於招生時明定之,以使役期保持彈性。   二、第二項所定「有特別規定者」,係指第十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員額過剩編餘、經考核不適服現役或久停未晉等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暨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其服現役最少年限之起算日期。

(1070620 全文修正)

一、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二、第一項考量各軍種作戰需求、訓練期程及投入之教育資源不同,其服役年限亦應有所區別,並為使國軍得依各時期之軍事需要,分別律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最少之服役年限,爰授權國防部得於各招生校院、班隊招生簡章訂定所需服現役最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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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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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1 條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