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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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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 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 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者,服第三預備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2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停役或退伍後需要根据以下规定服預備役: 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的人需要服第一預備役。 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的人需要服第二預備役。 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的人需要服第三預備役。 根据這份「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2條,當一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他需要根據已經服役的年限來進行預備役的服役。根據不同的情況,他需要服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或第三預備役。具體的分配標準如上所述。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常備軍官已經服役了15年,他需要服第二預備役。如果一位常備士官已經服役了8年,他需要服第一預備役。這些要求是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來確定的,並且可以作為法律依據來處理相關的預備役事務。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左列規定服預備役:   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   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者,服第三預備役。

立法理由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停役或退伍而轉服預備役,為便於管理召集,爰將其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三種,以保持國軍精壯及廣儲後備潛力。

(1070620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   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   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者,服第三預備役。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13 制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停役或退伍而轉服預備役,為便於管理召集,爰將其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三種,以保持國軍精壯及廣儲後備潛力。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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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2 條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 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