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9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預備軍官役的申請資格: - 第一款: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程度的人員可以擔任預備軍官。 - 第二款:曾經在常備士官現役服役達到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擔任預備軍官。 - 第三款:曾經修完預備士官教育並且表現特優的人員可以擔任預備軍官。 - 第四款:具備軍中所需專長的專門技能人員可以擔任預備軍官。 - 第五款: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者是現役優秀士官或士兵經考試進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的人員可以擔任預備軍官。 2. 應徵集或召集入營的情況: - 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徵集或召集,接受預備軍官教育並擔任預備軍官現役。 - 第五款人員則需要服役一定期間的現役。 3. 現役優秀士官的情況: - 現役優秀士官如果在戰場上被任命為軍官,可以直接進入預備軍官現役。 範例:根據相關資料,例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預備軍官役的人員在選拔時需要參考其考績表現。另外,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也可以提供有關預備軍官的參考信息,例如判決書中會針對預備軍官役的申請資格進行解釋。
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預備軍官之主要來源及應受之教育,以補充基層軍官之需求。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除依志願考選服役外,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以應實際需要;另第五款人員,係依志願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者,因受國家之培育,故規定其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三、第三項明定現役優秀士官,得於戰場任命為軍官,以因應作戰需要。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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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預備軍官之主要來源及應受之教育,以補充基層軍官之需求。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除依志願考選服役外,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以應實際需要;另第五款人員,係依志願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者,因受國家之培育,故規定其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三、第三項明定現役優秀士官,得於戰場任命為軍官,以因應作戰需要。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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