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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3.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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