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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2. 前項人員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之現役或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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