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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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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2. 2.前項人員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之現役或預備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條的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即開始役,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則是自任官或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開始役。其服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兩種狀態。現役指的是在營任軍官、士官的狀態,直到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為止。預備役則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和第三預備役,是指現役軍官、士官經過停役、退伍、解除召集,或者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但尚未在營服役的狀態,直到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為止。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立法沿革 3

(0840713 制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明定軍官、士官起役時間。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及志願服現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教育期滿後即需任官服現役,故明定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依法服預備役者,因軍事需要,始受召集服現役,故明定自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   二、第一款係明定現役之意義。   三、第二款係明定預備役之意義,並將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三種,俾便於預備役人員之管理及運用。

(0910514 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前項人員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核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之現役或預備役。

立法理由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現役期間,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核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係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因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位階,移列為第二項。

(1070620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前項人員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核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之現役或預備役。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名詞
(0840713 制定)

一、明定軍官、士官起役時間。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及志願服現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教育期滿後即需任官服現役,故明定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依法服預備役者,因軍事需要,始受召集服現役,故明定自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   二、第一款係明定現役之意義。   三、第二款係明定預備役之意義,並將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三種,俾便於預備役人員之管理及運用。

(0910514 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現役期間,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核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係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因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位階,移列為第二項。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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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 條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