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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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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官: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二、士官: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三、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軍職人員退撫制度。 四、退除給與: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包含下列項目: (一)退伍金。 (二)退休俸。 (三)贍養金。 (四)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五)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六)生活補助費。 (七)勳獎章獎金。 (八)身心障礙榮譽獎金。 (九)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 五、遺屬年金:指遺族依本條例得支領之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半數。 六、俸給總額慰助金:指按退伍人員退伍當月所支下列項目之合計數額計算: (一)本俸。 (二)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七、支給機關:指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具退撫新制施行前服役年資者,其退除給與,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支給機關;具退撫新制施行後服役年資者,以輔導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支給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的定義,本條例中使用的詞語如下: 1. 軍官:指常備軍官和預備軍官。 2. 士官:指常備士官和預備士官。 3. 退撫新制:指從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的軍人退撫制度。 4. 退除給與:指軍官和士官退伍除役時所得到的給與,包括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政府撥付的退撫基金費用和本息、生活補助費、勳獎章獎金、身心障礙榮譽獎金,以及優惠存款利息(簡稱優存利息)。 5. 遺屬年金:指軍官和士官的遺族根據本條例有資格領取的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一半。 6. 俸給總額慰助金:指根據退伍人員退伍當月所支給的本俸、專業加給和主管職務加給的合計數額計算的慰助金。 7. 支給機關:指退伍除役軍官和士官根據退撫新制施行前的服役年資,退除給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稱輔導會)負責;根據退撫新制施行後的服役年資,退除給與由輔導會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本條例所稱軍官,係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所稱士官,係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所稱軍官、士官之範圍。

(10706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官: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二、士官: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三、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軍職人員退撫制度。   四、退除給與: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包含下列項目:    (一)退伍金。    (二)退休俸。    (三)贍養金。    (四)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五)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六)生活補助費。    (七)勳獎章獎金。    (八)身心障礙榮譽獎金。    (九)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   五、遺屬年金:指遺族依本條例得支領之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半數。   六、俸給總額慰助金:指按退伍人員退伍當月所支下列項目之合計數額計算:    (一)本俸。    (二)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七、支給機關:指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具退撫新制施行前服役年資者,其退除給與,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支給機關;具退撫新制施行後服役年資者,以輔導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支給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定義所用名詞之意義,包含軍官、士官、退撫新制、退除給與、遺屬年金、俸給總額慰助金、支給機關等重要名詞。   二、原規定移列至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軍職人員退撫制度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將退撫經費之籌措由原「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軍職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並以「退撫新制」稱之,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四、為臻明確,第四款明定退除給與內涵,包括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生活補助費、勳獎章獎金、身心障礙榮譽獎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九項。   五、第五款增訂軍官、士官遺族得支領之遺屬年金內涵。   六、為配合政府精簡政策而辦理退伍者,應以較優惠之措施鼓勵,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爰增訂第六款,明定俸給總額慰助金之內涵包括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三項。   七、第七款增訂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具退撫新制前、後服役年資之退除給與支給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13 制定)

明定本條例所稱軍官、士官之範圍。

(10706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定義所用名詞之意義,包含軍官、士官、退撫新制、退除給與、遺屬年金、俸給總額慰助金、支給機關等重要名詞。   二、原規定移列至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軍職人員退撫制度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將退撫經費之籌措由原「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軍職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並以「退撫新制」稱之,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四、為臻明確,第四款明定退除給與內涵,包括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生活補助費、勳獎章獎金、身心障礙榮譽獎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九項。   五、第五款增訂軍官、士官遺族得支領之遺屬年金內涵。   六、為配合政府精簡政策而辦理退伍者,應以較優惠之措施鼓勵,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爰增訂第六款,明定俸給總額慰助金之內涵包括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三項。   七、第七款增訂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具退撫新制前、後服役年資之退除給與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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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官: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二、士官: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