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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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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3條,如果一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的遺族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並且沒有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支給機關應該在他們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直到他們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灣居住時,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補發。在這種情況下,支領機關需要按照法規進行相應的給與處理。 例如,如果某退休軍官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但沒有在該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根據該法規,支給機關應該停止發放退休俸。直到該退休軍官回臺灣並親自申請改領退伍金時,才可以再次發放給與。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只有符合資格的人可以領取退休金,同時避免因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而造成的重複領取待遇。

立法沿革 1

(1070620 全文修正)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 名詞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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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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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3 條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