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3條,如果一位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的遺族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並且沒有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支給機關應該在他們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直到他們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灣居住時,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補發。在這種情況下,支領機關需要按照法規進行相應的給與處理。 例如,如果某退休軍官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但沒有在該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根據該法規,支給機關應該停止發放退休俸。直到該退休軍官回臺灣並親自申請改領退伍金時,才可以再次發放給與。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只有符合資格的人可以領取退休金,同時避免因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而造成的重複領取待遇。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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