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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定給與,由退撫基金支付。但下列項目,由輔導會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退伍金。 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未繳納基金費用之贍養金。 四、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加發之一次退伍金。 五、第二十七條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六、第三十條第二項被俘歸來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之退除給與。 七、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未領退除給與部分。 八、第三十二條一次發給之功績獎金。 九、第三十六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經費。 十、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優存利息所需經費。 十一、第四十七條一次增給之補償金。 十二、第四十八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十三、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2. 軍官、士官退除所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扣減後,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3.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每月退除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挹注,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4.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5. 國軍因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致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擴大,由輔導會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分十年編列預算,每兩年編列二百億元,總額一千億元挹注之。
  6. 退撫新制施行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退休俸及第三項之差額,由退撫基金及輔導會按比率支付,其比率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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