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的規定,以下給與項目的支付責任由退撫基金負責,但根據情況,輔導會可以額外編列預算進行支付: 1. 第26條第1項第1款 2. 第26條第2項第1款的退伍金 3. 第26條第2項第3款未繳納基金費用的贍養金 4. 第26條第6項、第7項附發的一次退伍金 5. 第27條發給的俸給總額慰助金 6. 第30條第2項被俘歸來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的退除給與 7. 第31條第1項第1款原本未領取的退除給與部分 8. 第32條一次發給的功績獎金 9. 第36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加的經費 10. 第46條規定所需的優存利息經費 11. 第47條一次增給的補償金 12. 第48條規定所需的經費 13. 第49條規定所需的經費 根據第2條規定,軍官士官的退伍除役所得收入在扣除第26條第3項和第46條第4項規定扣除後,節省下來的退撫經費支出應全部注入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第3條的規定,退撫基金挹注的金額是由國防部與輔導會在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的每月退除所得調降後的次年3月1日前確定,然後由退撫基金管理機構按照預算程序在下一個年度預算中編列,並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挹注,在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支付。 根據第4條的規定,每年挹注基金的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構定期在網上公告。 根據第5條的規定,為了應對國防部與政府的機構簡化政策,使退撫基金的財務赤字擴大,自修法實施後的十年內,輔導會將編列預算,每兩年編列200億元,總額為1000億元注入基金。 根據第6條的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後,第26條第2項第2款的退休金和第3項的差額由退撫基金和輔導會按照比例支付,比例由國防部與輔導會確定。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
本條例所定給與,由退撫基金支付。但下列項目,由輔導會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退伍金。 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未繳納基金費用之贍養金。 四、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加發之一次退伍金。 五、第二十七條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六、第三十條第二項被俘歸來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之退除給與。 七、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未領退除給與部分。 八、第三十二條一次發給之功績獎金。 九、第三十六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經費。 十、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優存利息所需經費。 十一、第四十七條一次增給之補償金。 十二、第四十八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十三、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軍官、士官退除所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扣減後,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每月退除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挹注,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國軍因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致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擴大,由輔導會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分十年編列預算,每兩年編列二百億元,總額一千億元挹注之。 退撫新制施行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退休俸及第三項之差額,由退撫基金及輔導會按比率支付,其比率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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