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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2.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3.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4. 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以一年為限,不受第一項第九款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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