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條,軍官和士官的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1. 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2. 少尉和中尉的最大年限為十二年。 3. 上尉的最大年限為十七年。 4. 少校的最大年限為二十二年。 5. 中校的最大年限為二十六年。 6. 上校的最大年限為三十年。 7. 少將的最大年齡為五十七歲。 8. 中將的最大年齡為六十歲。 9. 上將的最大年齡為六十四歲。 其中,一級上將的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九款限制。 另外,參謀總長的服現役最大年齡,可以由總統核定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多為一年,且不受第九款的服現役最大年齡限制。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軍官、士官之來源不同,起役年齡亦異,故考量軍事需要及個人發展潛力等因素,爰於第一項明定各階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屆此年限,應予退伍,以確保國軍精壯及後備潛力。 二、第二項明定現役最大年齡之起算日。 三、軍人對國家建有特殊功勳,始能晉任一級上將,為軍人之最高榮譽,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不受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項序言之「左」為「下」。 三、鑑於原尉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相較公、教人員退休年齡為早;於考量國人餘命延長趨勢,在不影響部隊作戰任務即不產生人雍塞之前提下,修正原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將尉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或年齡相關規定。 四、校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相關規定配合修正延長2年,爰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 五、鑑於原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未服現役實職,故增訂第二項但書,明定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之規定。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惟以一年為限,不受第一項第九款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四項。 二、我國國防部參謀總長,承國防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掌理軍事訓練、人事管理、情報蒐研、軍事部署、建軍備戰及國防資源之分配及執行等軍隊指揮事項,為我國重要軍職棟樑,其責任重大且養成不易,如更迭替換過於頻繁,恐有礙國防政策及建軍整備各項事宜之推動,不利我國建立堅實軍力。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為六十四歲,又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參謀總長為上將編缺,故自該法一○二年施行後,經歷七任參謀總長,就任時平均年齡已逾六十二歲六個月,除前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因公殉職外,餘皆屆齡退伍,其任期最短僅五個月,平均在任期間約十四個月,實不利重大政務及軍事整備之延續,爰有適度放寬其服役年限之必要。 四、依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及國防法第八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上將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係由總統核定。蓋參謀總長職之任免,係屬總統之統帥權,為總統之國防權責,爰修正本條例第六條增列第四項,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後延長之。另為維護國防體制之整全,因任參謀總長而延長之服役年齡,以一年為限。
一、軍官、士官之來源不同,起役年齡亦異,故考量軍事需要及個人發展潛力等因素,爰於第一項明定各階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屆此年限,應予退伍,以確保國軍精壯及後備潛力。 二、第二項明定現役最大年齡之起算日。 三、軍人對國家建有特殊功勳,始能晉任一級上將,為軍人之最高榮譽,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不受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項序言之「左」為「下」。 三、鑑於原尉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相較公、教人員退休年齡為早;於考量國人餘命延長趨勢,在不影響部隊作戰任務即不產生人雍塞之前提下,修正原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將尉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或年齡相關規定。 四、校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相關規定配合修正延長2年,爰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 五、鑑於原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未服現役實職,故增訂第二項但書,明定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之規定。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一、增訂第四項。 二、我國國防部參謀總長,承國防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掌理軍事訓練、人事管理、情報蒐研、軍事部署、建軍備戰及國防資源之分配及執行等軍隊指揮事項,為我國重要軍職棟樑,其責任重大且養成不易,如更迭替換過於頻繁,恐有礙國防政策及建軍整備各項事宜之推動,不利我國建立堅實軍力。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為六十四歲,又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參謀總長為上將編缺,故自該法一○二年施行後,經歷七任參謀總長,就任時平均年齡已逾六十二歲六個月,除前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因公殉職外,餘皆屆齡退伍,其任期最短僅五個月,平均在任期間約十四個月,實不利重大政務及軍事整備之延續,爰有適度放寬其服役年限之必要。 四、依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及國防法第八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上將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係由總統核定。蓋參謀總長職之任免,係屬總統之統帥權,為總統之國防權責,爰修正本條例第六條增列第四項,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後延長之。另為維護國防體制之整全,因任參謀總長而延長之服役年齡,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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