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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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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撫基金,由俸給支給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府撥繳部分,統籌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二、現役人員繳付部分,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2. 2.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項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但逾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始申請補繳而應另加計之利息,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 1. 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的退休撫卹基金由俸給支給機關進行管理。政府撥繳部分在年度預算中統籌編列,按月撥繳給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役人員繳付部分則在每月發薪時扣除,並立即彙繳給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2.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申請一次發還自己已繳納的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相應利息,利息根據複利計算至核定退伍或除役命令生效之日止。 資料來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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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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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撫基金,由俸給支給機關依下列規定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