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重點如下: 1. 第一項規定了哪些人可以享受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計算標準。根據這項規定,只有在107年6月23日之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可以適用該條例第29條第4項所定的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計算。 2. 第二項規定,對於在107年6月23日之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軍官和士官,他們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必須根據該條例第29條第4項的規定,選擇在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支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支付。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3. 第三項規定了選擇繼續支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的人應該如何支付。根據這項規定,他們應該按月支付退撫基金費用,並與其他參加退撫基金計劃的人一起支付,由基金管理會收取。 4. 第四項規定了選擇遞延三年支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的人的付款方式。服務機關應根據前一條第1項第2款或前項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支付方式。 5. 第五項規定,選擇遞延繳付的人在遞延期滿前自願提前一次全額支付時,應將支付金額與其他參加退撫基金計劃的人一起併入,由基金管理會收取。 6. 第六項規定了應支付的退撫基金費用如何計算。根據第二項規定選擇繼續支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的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繳付的費用應根據現行服役同階官階的本俸計算。 以上是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的解釋和相關規定的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