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 1. 第34條所指的每月支領薪酬總額,包括了各種固定或經常領取的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的合計。 2. 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在停止原因消滅後,可以提交證明文件,向負責支付的機關申請恢復發放。暫停發放的情況下,如果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負責支付的機關申請恢復發放及補發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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