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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指由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
  2.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3. 前項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
  4. 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支給機關申請恢復。經暫停發給者,得檢具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證明,向支給機關申請恢復發給及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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