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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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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指由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
  2. 2.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3. 3.前項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
  4. 4.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支給機關申請恢復。經暫停發給者,得檢具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證明,向支給機關申請恢復發給及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 1. 第34條所指的每月支領薪酬總額,包括了各種固定或經常領取的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的合計。 2. 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在停止原因消滅後,可以提交證明文件,向負責支付的機關申請恢復發放。暫停發放的情況下,如果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負責支付的機關申請恢復發放及補發薪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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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指由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