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的定義如下: 1. 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指辦理設立登記時,在登記聲請書中列明政府名字且明確標註為捐助(贈)人的財團法人。 2. 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指根據登記聲請書所列之財產總額或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及捐助財產總額,政府捐助金額達到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政府捐助及捐贈累計達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財團法人。 第二款中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認定基準,首先在財團法人成立時,以法院設立登記時財產總額為準;成立後則以實際財產總額為準。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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