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