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本條例第34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所指的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事業。 二、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事業的資本額為100萬元,而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則表示該事業的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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