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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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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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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本條例第34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所指的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事業。 二、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事業的資本額為100萬元,而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則表示該事業的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超過20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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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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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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