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應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覈實認定: 一、所稱人事控制權,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事中,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擔任。 (二)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經營政策具影響力之最高、次高首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或推薦權。所列之首長,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內,負實際執行經營政策之相當職務者,亦屬之。 二、所稱財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應送主管機關、財政或主計、審計機關(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 三、所稱業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應送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該條例解釋了政府對控制具有人事、財務或業務的团体或机构的原则。根據第一款,人事控制权指的是以下情况之一: (一)在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的董事或監事中,有超過一半由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擔任。 (二)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的經營政策具有影響力的最高或次高首長,或負責實際執行經營政策的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或推薦權。同時,也包括在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內負責實際執行經營政策的相當職務者。 財務控制权指的是對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的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进行審核的主管機關、財政或主計、審計機關(單位)或民意機關。 業務控制权指的是對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的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進行審核的主管機關。 以上解釋的資料來自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最新修訂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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