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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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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所稱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給之退休俸、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除給與之定期性給付,指下列給付: 一、依本條例核給之退休俸、遺屬年金、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公部門),依其他退休(職)、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付之退離給與。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之退離給與,不包含於公部門參加各類社會保險所支領之養老年金或老年年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
  3. 3.遺族於支領遺屬年金期間領有第一項所定給付者,除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終止發給遺屬年金,並得比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領遺屬一次金,扣除已領之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序及比率,由其餘遺族請領之;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的規定,這條法條主要是在談論遺族領有的各種退休福利和給付。根據本條例,遺族領有的定期性給付包括核給的退休俸、遺屬年金、撫卹金和優惠存款利息,以及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根據其他退休(職)、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定期且持續給付的退離給與。退離給與不包含在公部門參加各類社會保險所支領的養老年金或老年年金。 該法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根據我們所擁有的法律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第四條(二)之五的規定,退休軍官在擔任政務官或公務人員,或者在軍事單位編制內擔任聘雇人員時,如果所任職務的每月待遇(含眷補)高於或等於退休俸,則其退休俸將被停發。這意味著退休軍官不能同時領取退休俸和在公職中的待遇,以免造成重複領取和加重國家財政負擔。這個例子說明了服役條例對於退休軍官在就任公職時的待遇規定。 另外,在回答問題時,我們也參考了最新的法律資料,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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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所稱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俸、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