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的規定,這條法條主要是在談論遺族領有的各種退休福利和給付。根據本條例,遺族領有的定期性給付包括核給的退休俸、遺屬年金、撫卹金和優惠存款利息,以及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根據其他退休(職)、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定期且持續給付的退離給與。退離給與不包含在公部門參加各類社會保險所支領的養老年金或老年年金。 該法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根據我們所擁有的法律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第四條(二)之五的規定,退休軍官在擔任政務官或公務人員,或者在軍事單位編制內擔任聘雇人員時,如果所任職務的每月待遇(含眷補)高於或等於退休俸,則其退休俸將被停發。這意味著退休軍官不能同時領取退休俸和在公職中的待遇,以免造成重複領取和加重國家財政負擔。這個例子說明了服役條例對於退休軍官在就任公職時的待遇規定。 另外,在回答問題時,我們也參考了最新的法律資料,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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