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根據本條第一項,當退伍除役人員在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時,其遺族如果想要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需要提供死亡證明書,向輔導會所屬的各榮民服務處申請。申請經核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相應款項。 2. 第二項規定,如果該項人員在台灣沒有遺族,而又因無法負擔殮葬費用時,可以由各榮民服務處向原本負責核定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機關申請殮葬費用。根據現役軍官士官死亡的殮葬費用標準,扣除後的餘額將由輔導會發給。剩餘的遺屬一次金則在遺族到台灣領取時,轉知支給機關發給。 3. 若第一項人員的遺族是大陸地區的人民,其領取的遺屬一次金,在扣除殮葬費用後,需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辦理。 4. 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的人員,在恢復領取權利之前死亡的情況,除非符合該條第4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情形,否則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5. 退撫新制施行前的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由輔導會預先編列預算發給;退撫新制施行後的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則由輔導會和基金管理會一起編列預算,依據本條第54條第6項所規定的比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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