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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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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伍除役人員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2. 2.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應檢具死亡證明等相關文件,向輔導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各榮民服務處)申請,轉送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3. 3.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退伍金總額,應按退伍除役人員經審定之退除給與年資,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之基準計算;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退伍金餘額,為退伍金總額扣除已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餘額。
  4. 4.第一項人員在臺無遺族者,因殮葬費發生困難時,得由各榮民服務處向原核定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責機關,比照現役軍官、士官死亡之殮葬費基準,在其遺屬一次金項下申請殮葬費,俟核定後轉知輔導會發給;其遺屬一次金扣除殮葬費後之餘額,俟遺族來臺向原核定機關申請時,轉知支給機關發給之。
  5. 5.第一項人員之遺族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於扣除殮葬費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辦理。
  6. 6.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於未恢復領受權利前死亡者,除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外,準用前五項之規定。
  7. 7.退撫新制施行前之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給;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由輔導會及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根據本條第一項,當退伍除役人員在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時,其遺族如果想要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需要提供死亡證明書,向輔導會所屬的各榮民服務處申請。申請經核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相應款項。 2. 第二項規定,如果該項人員在台灣沒有遺族,而又因無法負擔殮葬費用時,可以由各榮民服務處向原本負責核定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機關申請殮葬費用。根據現役軍官士官死亡的殮葬費用標準,扣除後的餘額將由輔導會發給。剩餘的遺屬一次金則在遺族到台灣領取時,轉知支給機關發給。 3. 若第一項人員的遺族是大陸地區的人民,其領取的遺屬一次金,在扣除殮葬費用後,需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辦理。 4. 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的人員,在恢復領取權利之前死亡的情況,除非符合該條第4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情形,否則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5. 退撫新制施行前的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由輔導會預先編列預算發給;退撫新制施行後的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則由輔導會和基金管理會一起編列預算,依據本條第54條第6項所規定的比率發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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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退伍除役人員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領受退休俸或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