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的規定,退伍除役人員或遺族所領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的金額調整機制如下: 1. 調整時機: - 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到正或負百分之五,或至少每四年,進行一次評估和調整。 - 國防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以及退撫基金準備率與財務投資績效。 - 該評估小組完成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後,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 2. 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的計算方式: - 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進行計算。 - 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位,進行四捨五入。 3. 如果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到百分之五後,下一年度重新開始計算。但如果退伍除役人員或遺族的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按照第一項的程序核定並不調整,則繼續累計計算。 4. 以上規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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