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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者,自徒刑執行、褫奪公權之日起停發,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2.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者,自被通緝之日起停發,至歸案證明書或撤緝書所載之撤緝日起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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