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本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者,自徒刑執行、
褫奪公權
之日起停發,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依本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者,自被
通緝
之日起停發,至歸案證明書或撤緝書所載之撤緝日起恢復。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