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該條例規定了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情形以及恢復領取的時間。第一項規定,在根據該條例第40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情形下,停發的日子是徒刑執行或褫奪公權的日子起算,直到原因消滅的次日起恢復領取。第二項規定,根據該條例第40條第一項第五款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情形下,停發的日子是從被通緝之日起算,直到歸案證明書或撤緝書所載的撤緝日起恢復領取。 範例:如果有一名陸軍軍官被判徒刑,那麼他的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支付將會在徒刑執行的日子起停止,當徒刑結束並且原因消滅的次日起,他將能夠恢復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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