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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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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者,自徒刑執行、褫奪公權之日起停發,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2. 2.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者,自被通緝之日起停發,至歸案證明書或撤緝書所載之撤緝日起恢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該條例規定了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情形以及恢復領取的時間。第一項規定,在根據該條例第40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情形下,停發的日子是徒刑執行或褫奪公權的日子起算,直到原因消滅的次日起恢復領取。第二項規定,根據該條例第40條第一項第五款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情形下,停發的日子是從被通緝之日起算,直到歸案證明書或撤緝書所載的撤緝日起恢復領取。 範例:如果有一名陸軍軍官被判徒刑,那麼他的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支付將會在徒刑執行的日子起停止,當徒刑結束並且原因消滅的次日起,他將能夠恢復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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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者,自徒刑執行、褫奪公權之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