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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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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喪失領受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權利之起算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依第一款規定喪失者,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違反國籍法之日起算。 二、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喪失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三、依第四款規定喪失者,自死亡之日起算。
  2. 2.前項喪失權利之日前已領取之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免予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規定,關於喪失領受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權利的起算時間,有以下的規定: 1. 如果根據第一項規定喪失權利,起算時間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違反國籍法之日。 2. 如果根據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喪失權利,起算時間為判決確定之日。 3. 如果根據第四項規定喪失權利,起算時間為死亡之日。 根據資料目前無法找到具體與參考資料相關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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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喪失領受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權利之起算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