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規定,關於喪失領受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權利的起算時間,有以下的規定: 1. 如果根據第一項規定喪失權利,起算時間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違反國籍法之日。 2. 如果根據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喪失權利,起算時間為判決確定之日。 3. 如果根據第四項規定喪失權利,起算時間為死亡之日。 根據資料目前無法找到具體與參考資料相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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