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前退伍除役生效之軍官、士官,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該法條規定軍官和士官的離婚配偶,如果是在民國 107 年 6 月 22 日之前退伍除役生效的,不適用該條例第 42 條的規定。具體範例則需要進一步查找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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