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給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覈實收回退伍除役人員或其遺族溢領或誤領之金額時,得以書面通知專戶金融機構於下一期逕自退除給與專戶扣款,不受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當支給機關實收回退伍除役人員或其遺族溢領或誤領之金額時,可以以書面通知專戶金融機構,在下一期直接從退伍除役人員的專戶中扣款,且不受第51條第1項和第3項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伍除役人員在領取退伍金時,因為某些原因被溢領或誤領了多餘的金額,那麼支給機關就可以通知專戶金融機構,在下一期直接從該人的專戶中扣除多餘的金額,而無需受到其他限制。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共資金的正確使用,並防止對退伍除役人員或其遺族的不當支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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