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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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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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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不適用本細則關於退伍除役之給與規定。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終養金人員,除不支眷補外,其月俸額按現役同官階俸級本俸百分比支給,其主食實物
代金
支給與現役人員同。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其月俸額按現役官階俸級本俸半數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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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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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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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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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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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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