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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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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與支領退休俸軍官同。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自第四年起,按每二個月扣減一個基數比率扣減,不足二個月者不扣,將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2. 2.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及年資查證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所提供的資料,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依照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前的規定,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的軍官,在停發和應享權利義務方面與支領退休俸軍官相同。然而,對於支領生活補助費超過三年並轉任公務人員的情況,自第四年開始,每兩個月按照一個基數比率進行扣減,不足兩個月的則不扣減。在繳還扣減基數金額後,需要再次驗證軍職年資。 2. 假退除役並轉任公務人員的情況,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和年資驗證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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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與支領退休俸軍官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