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與支領退休俸軍官同。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自第四年起,按每二個月扣減一個基數比率扣減,不足二個月者不扣,將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及年資查證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