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附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
核定
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與支領退休俸軍官同。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自第四年起,按每二個月扣減一個基數比率扣減,不足二個月者不扣,將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及年資查證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