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所提供的資料,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依照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前的規定,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的軍官,在停發和應享權利義務方面與支領退休俸軍官相同。然而,對於支領生活補助費超過三年並轉任公務人員的情況,自第四年開始,每兩個月按照一個基數比率進行扣減,不足兩個月的則不扣減。在繳還扣減基數金額後,需要再次驗證軍職年資。 2. 假退除役並轉任公務人員的情況,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和年資驗證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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