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或軍事校院進修學位者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尾數未逾一個月者,不予計算。進修二次以上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應累積計算。但最多以八年為限。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對於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或軍事校院進修學位的軍官士官,其延長服現役時間尾數未逾一個月的不予計算。而進修二次以上的軍官士官,其延長服現役時間應累積計算,但最多以八年為限。 例如,如果一位軍官士官考取了碩士學位後再考取博士學位,那麼其延長服現役時間將包括碩士和博士學位的進修期間,但最多不得超過八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