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該條例針對停役起算日期做了明確的訂定。具體來說,根據各款的不同情形,停役的起算日期如下: 1. 失蹤逾三個月的情況下,停役起算日期為失蹤屆滿三個月的翌日。 2. 被俘的情況下,停役起算日期即為被俘之日。 3. 休職的情況下,停役起算日期為休職之日。 4. 因案羈押逾三個月的情況下,停役起算日期為因案羈押屆滿三個月的翌日。 5.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的情況下,停役起算日期為入監執行之日。 6. 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的情況下,停役起算日期為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之日。 7. 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的情況下,停役起算日期為裁判確定之日。 8. 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的情況下,停役起算日期即為核定之日。 停役人員應由所屬單位進行名冊的編制,經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依法送達並通知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納入後備軍人管理。 這些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用於確定停役人員的起算日期以及相關程序,以便後備軍人管理機關能夠進行相應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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