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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停止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受撤職懲罰、第十八條規定受降階懲罰、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受撤職懲罰,或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二條規定,受撤職處分者。
  2.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不得再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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