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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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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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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所稱依法停止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十七條
規定受
撤職
懲罰、
第十八條
規定受降階懲罰、
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受撤職懲罰,或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二條
規定,受撤職處分者。
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所稱依法不得再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一條
規定,受
免除
職務處分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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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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