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這條條款主要涉及到停止任用和不得再任用的情況。具體內容如下: 1. 停止任用:根據該條款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可以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的相關條文受到撤職懲罰、降階懲罰或累計記大過三次並受到撤職懲罰,以及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的相關條文受到撤職處分。這些情況下,他們的任用將被停止。 2. 不得再任用:根據該條款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可以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到免除職務處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不得再被任用。 這些解釋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該條款是根據相關法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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