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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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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停止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受撤職懲罰、第十八條規定受降階懲罰、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受撤職懲罰,或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二條規定,受撤職處分者。
  2. 2.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不得再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這條條款主要涉及到停止任用和不得再任用的情況。具體內容如下: 1. 停止任用:根據該條款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可以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的相關條文受到撤職懲罰、降階懲罰或累計記大過三次並受到撤職懲罰,以及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的相關條文受到撤職處分。這些情況下,他們的任用將被停止。 2. 不得再任用:根據該條款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可以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到免除職務處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不得再被任用。 這些解釋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該條款是根據相關法律制定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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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停止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受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