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 1. 這個條例是在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第14條第1項第8款中提到的「其他事故」。其中,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可以因以下情況之一申請停役: - 父母、子女或配偶持有有效期內的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且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可以照顧。 - 父母或兄弟姊妹同時在役,因死亡或符合軍人撫恤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況之一,核准有撫恤金。 - 家庭成員都是65歲以上或15歲以下,沒有其他家屬可以照顧。 -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確定需要承擔照顧責任。 - 國防部專案認定的特殊情況。 2. 在前一項中提到的第1款和第3款中,所謂的「家屬」指的是申請停役者的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或者在滿18歲之前一起生活、設在同一戶籍範圍內的三親等血親和姻親。但是,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情況不列為家屬: - 因犯罪被羈押、判處有期徒刑、在拘役執行中或接受感化教育。 - 在戶籍登記上有失蹤的記錄。 - 兄弟姊妹已結婚,不再同居共同生活。 - 被社會福利機構收容安養公費或有其他扶養責任的人。 依據這些規定,人們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停役,並獲得相應的幫助和支援。舉個例子,如果一位常備軍官的父母持有有效期內的身心障礙證明,而且沒有其他家屬可以照顧他們,他可以申請停役以照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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