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 1. 人評會由中將編階以上的人事權責單位的權責主官指定所屬副主官、單位主管、人事專業人員及相關專業領域人員組成。該評審會還應遴聘法學專家和人權團體代表共同組成,成員數量為五人至十一人。 2. 法學專家指的是符合教育部認證的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法律系畢業的人士。 3. 人評會成員中的法學專家和人權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4. 人評會的主席為副主官。如果副主官因故無法出席或職位空缺,權責主官可以指定成員中的一人擔任主席。 5. 人評會的決議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且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若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6. 人評會的決議和相關審查資料應該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7. 除國防部以外的其他機關或行政法人的現役軍人,其人評會的組成和召集可以根據各該組織的特性自行制定規定。 以上提供的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法規解釋,並提供相關的範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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