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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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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由中將編階以上人事權責單位之權責主官,指定所屬副主官、單位主管、人事、相關專業領域人員,並遴聘法學專家及人權團體代表之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評審會。
  2. 2.前項人評會成員之法學專家,指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
  3. 3.第一項人評會成員之法學專家及人權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4. 4.副主官為人評會之主席。副主官因故不能出席,或職位空缺時,由權責主官就成員中一人,指定為主席。
  5. 5.人評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6. 6.人評會決議及相關審查資料應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7. 7.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人評會之組成及召集,得依各該組織特性自訂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 1. 人評會由中將編階以上的人事權責單位的權責主官指定所屬副主官、單位主管、人事專業人員及相關專業領域人員組成。該評審會還應遴聘法學專家和人權團體代表共同組成,成員數量為五人至十一人。 2. 法學專家指的是符合教育部認證的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法律系畢業的人士。 3. 人評會成員中的法學專家和人權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4. 人評會的主席為副主官。如果副主官因故無法出席或職位空缺,權責主官可以指定成員中的一人擔任主席。 5. 人評會的決議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且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若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6. 人評會的決議和相關審查資料應該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7. 除國防部以外的其他機關或行政法人的現役軍人,其人評會的組成和召集可以根據各該組織的特性自行制定規定。 以上提供的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法規解釋,並提供相關的範例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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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由中將編階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