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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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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規定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失蹤逾三個月、第二款規定被俘而停役者,於失蹤或被俘歸來,經查明失蹤或被俘期間無損軍譽,且考合格。 二、依第三款規定,休職而停役者,休職期滿。 三、依第四款規定,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而停役者,於撤銷或停止羈押,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緩刑確定。 四、依第五款規定,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而停役者,於徒刑執行期間,依法赦免假釋、減刑或刑期屆滿開釋,經考核悔改有據,且無保安處分尚待執行。但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不發退除給與者,不予回役。 五、依第六款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而停役者,於停止任用之停役原因消滅,經查明停止任用期間無損軍譽,且考核合格。 六、依第七款規定,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而停役者,除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不予回役外,於其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經考核悔改有據。 七、依第八款規定,經人評會審核停役者,於停役原因消滅,經查明停役期間無損軍譽,且考核合格。
  2. 2.前項人員回役時,由相關機關或單位依下列規定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一、第一款之被俘人員,由收訓單位辦理。 二、第一款之失蹤人員與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人員,由該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或本人之申請辦理。 三、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人員,由該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軍(司)法機關通知,或本人之申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解释: 1.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当第一项停役的原因消除时,可以考虑回役的情况和军事需要,具体规定如下: a. 根据第一款规定,失踪超过三个月或根据第二款规定被俘而停役的人,在失踪或被俘后,经查明在失踪或被俘期间没有损害军譽,并且考核合格。 b. 根据第三款的规定,休职而停役的人,在休职期满后。 c. 根据第四款的规定,因犯罪被羁押超过三个月而停役的人,在取消或停止羁押时,经过不起诉处理或者判决无罪、免刑、免诉、不受理、缓刑确定。 d. 根据第五款的规定,正在执行刑罚而停役的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根据法律的赦免、假释、减刑或刑期届满释放,在经过考核和有悔改证据的情况下,并且没有待执行的安全处分。但如果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情况,不会被退除并给予实物安排,不予回役。 e. 根据第六款的规定,因依法停止任用而停役的人,在停止任用的停役原因消除后,经查明在停止任用期间没有损害军譽,并且考核合格。 f. 根据第七款的规定,受到观察、勒戒、强制戒治或其他安全处分判决而停役的人,除非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已经执行完毕,否则不会回役,其他安全处分执行完毕后,经过考核和有悔改证据。 g. 根据第八款的规定,经过人员评判会审查停役的人,在停役的原因消除后,经查明在停役期间没有损害军譽,并且考核合格。 2. 当这些人员回役时,相关机构或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回役名册的制作,并层报国防部和各作战指挥部核定: a. 被俘人员由接受训练的单位负责办理。 b. 失踪人员、根据第二、五和七款的人员,由相应的后备军人管理机构根据国防部或各作战指挥部的通知或申请办理。 c. 根据第三、四和六款的人员,由相应的后备军人管理机构根据军事(司法)机关的通知或申请办理。 参考资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軍事施行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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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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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規定如下: 一、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