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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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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逾越編制員額,指調任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屆滿一年未檢討納實者。
  2. 2.前項逾越編制員額之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得不予退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逾越編制員額是指調任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在屆滿一年後仍未經檢討納實的情況。根據該條例第15條第4項的規定,符合逾越編制員額情形的人員可以不予退伍。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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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逾越編制員額,指調任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屆滿一年未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