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到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該條例主要是關於退伍人員的處理程序。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相關機關或單位必須依照下列規定來製作退伍名冊,並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1. 若是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退伍,由所隸單位根據申請書辦理。 2. 若是根據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退伍,由所隸單位根據應退伍人員的人事資料辦理。 3. 若是根據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退伍,由所隸單位根據應退伍人員的國軍醫院病傷退伍除役檢定證明書辦理。 4. 若是根據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九款或第十款的規定退伍,由所隸單位檢附相關資料辦理。 5. 若是根據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的規定退伍,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檢附相關資料或志願退伍人員的志願書辦理。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經核定退伍的軍官或士官應發給退伍令。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志願退伍的人員應於六個月前向所隸單位提出申請。但若是續服現役期間申請退伍者,則應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根據以上的法規,退伍人員的退伍手續應遵循該條例之規定,並由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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