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除役的處理程序如下: 1. 現役人員根據第一款的規定,由所屬單位製作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預備役人員則在每年年底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公告辦理。而將級軍官的除役則由國防部負責辦理。 2.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現役人員在除役時,需要提供由國軍醫院出具的除役人員辦理因病傷退伍除役檢定證明書,並製作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預備役人員則需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根據申請製作除役名冊,並檢附公立醫院出具的檢定證明書,層報國防部核定。 3.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現役人員在因法院判決或判處期徒刑後除役時,需由所屬單位製作退伍名冊,並檢附軍(司)法機關的相關資料,層報國防部核定。預備役人員則需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根據軍(司)法機關的通知或除役人員的申請製作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定。 4. 根據第四款的規定,除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製作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定。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核定除役的軍官和士官,如果是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如果是預備役除役者,除禁役人員外,則不發給除役令。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免除禁役後,需要由所屬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通知該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層報國防部,才能註銷除役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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