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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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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來時,由收訓單位層報國防部。其已屆滿除役年齡者,發給除役令;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註銷除役。
  2. 2.前項註銷除役人員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由該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收訓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回役;已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及無意願或未准回役者,應辦理退伍,轉服預備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除役人員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的第一項,除役人員回到原就讀單位後,應由收訓單位層報國防部。對於已達到除役年齡的人員,將發放除役令;對於未滿除役年齡的人員,則取消除役身分。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未滿除役年限或年齡的已取消除役身分的人員,可以根據軍事需要和自願意願,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收訓單位按照該條第13條第1項第1款和第2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回役事宜;對於已達到除役年限或年齡且不願回役或未獲准回役的人員,應該辦理退伍,轉換至預備役。 關於該條的一個相關範例是:一位士官已屆滿現役最大年限,但仍有意願回役並符合軍事需要,因此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收訓單位進行回役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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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來時,由收訓單位層報國防部。其已屆滿除役年齡者,發給除役令;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