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除役人員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的第一項,除役人員回到原就讀單位後,應由收訓單位層報國防部。對於已達到除役年齡的人員,將發放除役令;對於未滿除役年齡的人員,則取消除役身分。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未滿除役年限或年齡的已取消除役身分的人員,可以根據軍事需要和自願意願,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收訓單位按照該條第13條第1項第1款和第2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回役事宜;對於已達到除役年限或年齡且不願回役或未獲准回役的人員,應該辦理退伍,轉換至預備役。 關於該條的一個相關範例是:一位士官已屆滿現役最大年限,但仍有意願回役並符合軍事需要,因此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收訓單位進行回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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