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了延役的核定權責和延役期限。根據第一項,依第一款規定延役的人員由國防部核定,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延役的人員則由所屬單位核定,並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備查。在國外服勤時,則由國防部核定。根據第二項,延役的人員應於戰事或事變終了後六個月內(依第一款規定延役)或原因消滅時(依第二款延役),依規定辦理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其延役期間,折算預備役應召服現役期間。根據第三項,申請延役的人員應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單位造具延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定後,得繼續服現役至除役年齡止。其延役期滿,應辦理退伍或除役。 根據最新版本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我們可以在該法第十八條找到有關延役的規定。根據該條,延役的核定權責分為兩種情況。首先,依照第一款規定延役的人員由國防部核定。其次,依照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延役的人員由所屬單位核定,並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備查。不過,在國外服勤時,則由國防部核定延役。此外,根據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延役的人員應在戰事或事變終結後的六個月內(根據第一款規定延役)或原因消滅時,依照規定進行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他們在延役期間,應按照預備役應召服現役期間進行折算。最後,根據該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申請延役的人員應填寫志願書,由所屬單位制作延役名冊,經國防部核定後,有資格繼續服現役直到達到除役年齡。延役期滿後,他們應辦理退伍或除役。 參考資料: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最新版本) 2. 黃應欉, 梁鉦章 (2018)。《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解讀。軍醫雜誌, 211(3), 24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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