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延役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延役者,由國防部核定。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延役者,由所屬單位核定,並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備查。但在國外服勤時,由國防部核定。
  2. 前項第一款延役之人員應於戰事或事變終了後六個月內;第二款延役之人員應於原因消滅時,依規定辦理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其延役期間,折算預備役應召服現役期間。
  3.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役者,應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單位造具延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定後,得繼續服現役至除役年齡止;其延役期滿,應辦理退伍或除役。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